信息披露规则

201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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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财宝私募投融资平台

信息披露规则


“中财宝”为亚投集团旗下私募投融资平台(简称“平台”,网址zcb1949.com),本《信息披露规则》(简称“本规则”)是平台参与人与平台的运营及管理者中财园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平台公司”)之间就互联网投融资信息服务等相关事宜所订立的协议,本规则一经在平台上公示即对本平台注册用户具有法律约束力,本规则的内容与《用户注册协议》之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请用户务必在接受本平台服务前,仔细阅读本规则,并明确理解其中重点加粗加黑部分。用户同意,平台公司有权随时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单方面的变更,并以公告的方式予以告知,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或提前取得用户任何形式的同意或认可;

本规则为项目发起人所融资人及融资项目信息披露要求的最低标准,请平台参与人仔细阅读并对照执行。


第1条 融资项目信息披露责任人

1.1 融资人及/或融资项目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有虚假陈述,融资人就融资项目管理人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1.2 推荐人或投后管理人根据《自主定价融资规则》及《远期定价融资规则》应当督促融资人完成信息披露,并按本规则的要求向投资人揭示。

1.3 投资人有权根据平台规则,通过平台要求信息披露责任人按照本规则进行披露。


第2条 上线募集前融资项目的信息披露

2.1 融资人应当在项目上线募集前,向平台提交《商业计划书》,本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业务和技术情况;

4) 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

5) 基础财务会计信息;

6) 募集资金的目的及用途;

7) 其他与推荐人协商后,同意对外披露的信息;

2.2 融资人向平台提交上述披露信息,并不代表其具有上线募集资格,平台仍有权要求融资人进行进一步审查。


第3条 融资后持续信息披露

3.1 根据《投资规则》规定的融资成功并交割后,融资人及/或融资项目有义务进行融资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信息披露及特殊事项信息披露两部分。

3.2 定期信息披露:

3.2.1融资人及/或融资项目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发展基本情况;

2)基本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3)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重大事项介绍。

3.2.2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

(2)   业绩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3.2.3 融资人及/或融资项目应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0个工作日之内,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年度报告”

3.3 特殊事项信息披露

融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融资人及/或融资项目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披露:

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4)重大资产重组;

5)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6)涉及公司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

7)其他经平台要求其披露的事项。


第4条 平台的督导作用

4.1 平台应督导融资人及/或融资项目及相关责任人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平台不对融资人及/或融资项目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若任何主体向平台提出该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或者发现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平台应要求融资人进行更正或补充。

4.2 融资人及/或融资项目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平台应向利益相关方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4.3 融资人及/或融资项目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平台有权发布风险揭示公告,若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平台有权利向相关司法部门举报。

4.4 投资人对披露信息负保密义务,不得随意传播。投资人将其对融资项目的权益通过平台转让给其他投资人后,出让投资人不享有本规则中规定的权利。


第5条 信息披露起止日期

     信息披露期限自融资人平台提出融资项目在平台申请融资之日起,自平台投资人股份已完全退出或项目公司在任何国内外交易所上市交易(以下简称“IPO”)之日止。

      本信息披露规则仅对平台上的实名注册用户有效,若融资人不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对平台或平台用户造成任何损害的,平台保留对融资人及相关责任人追究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平台有权根据市场状况的发展,对本规则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提示书将通过公示的方式告知投资人,公示后即发生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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