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收益型投资规则

201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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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财宝私募投融资平台

连续收益型投资规则


    “中财宝”为亚投集团旗下私募投融资平台(简称“平台”,网址zcb1949.com),本《连续收益型投资规则》(简称“本规则”)是平台参与人与平台的运营及管理者中财园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平台公司”)之间就互联网投融资信息服务等相关事宜所订立的协议,本规则一经在平台上公示即对参与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规则的内容与《投资规则》之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请用户务必在接受本平台服务前,仔细阅读本规则,并明确理解其中重点加粗加黑部分。用户同意,平台公司有权随时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单方面的变更,并以公告的方式予以告知,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或提前取得用户任何形式的同意或认可。


第1条 连续收益型投资的定义

1.1“连续收益型投资”是指平台投资人通过购买融资人特定“资产或权益”(例如:物权、管理权、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收益权等)而获得对应收益的权利,本类投资的收益回报根据资产或权益的收益特征,在约定投资期限内进行连续性收益分配。

1.2 本类型的投资主要适用包括但不限于《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及知识产权的相关立法等。

1.3 “连续收益型投资”模式的特征如下:

1) 适用《参与人规则》及《投资规则》;

2) 除另有约定外,投资时能够确定具体的投资期限,期满后不再享有收益权;

3) 融资人承诺按照自然月或自然日确定收益周期,并在投资期限内连续分配投资收益;

4) 交易模式较复杂,需要投资人更详细的阅读相关法律文件。

1.4 选择连续收益型投资,投资人应当详细阅读包括但不限于融资项目商业计划书、融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文件。选择连续收益型投资模式的,所有交易的权利义务约定以线上公示为准。

1.5 本类型投资中,资产及权益具有因《风险提示函》中所述的风险外,还包含资产及权益因各种原因灭失的风险,请投资人谨慎投资。


第2条 投资人的权利及义务

2.1 投资人的权利

(1)在投资期限内,享有特定资产或权益的收益权;

(2)投资人有权通过平台指定通道,向融资人和投后管理人(若有)了解项目进展。

2.2 投资人的义务

(1)投资人应当按《投资规则》的规定缴付投资款;

(2)投资人应当通过平台行使其对融资人及/或融资项目和投后管理人(若有)的相关权利;

(3)投资人应当详细审阅并理解所有交易法律文件,并按平台要求及时签署并邮寄上述文件;

(4)投资人应当对因其投资而获取的融资项目涉密信息负保密义务;

(5)投资人应当按照具体项目公示的方式向平台支付相关费用;

2.3 投资人应当承诺将对融资项目进行详细了解,所有投资决定均自行决定,平台不构成对投资人的投资建议,投资人将自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第3条 融资人的权利及义务

3.1 融资人的权利

(1)融资人有权根据其与平台签署的融资服务协议使用平台投融资服务;

(2)若融资项目上线募集,融资人有权根据《投资规则》及交易协议,取得融资款项;

(3)融资人有权通过平台指定通道,与投资人进行沟通交流。

3.2 融资人的义务

(1)融资人应当完成融资项目的商业计划书或融资计划书、投资条款,完成本次融资;

(2)融资人应当全力配合平台进行对融资项目合法性及真实性的审查;

(3)融资人应当配合平台完成全部法律文件的签署;

(4)融资成功并交割后,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3.3融资人禁止的行为

(1)融资人与其他利益相关方恶意串通欺诈投资人;

(2)融资人按照融资计划合理使用投资款项,不得滥用;

(3)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披露义务,不得隐瞒;

若融资人违反上述禁止行为,对投资人及平台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该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款,及其直接或间接损失,以及维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4条 投后管理人的权利及义务(若有)

4.1投后管理人的权利

投后管理人有权获得投资“收益分成”(若有),详见具体融资项目公示;

4.2 投后管理人的义务

(1)融资成功并交割后,协助融资人及融资项目按照约定对融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2)尽职尽责的为投资人的利益服务。

4.3 投后管理人禁止的行为

(1)投后管理人不得与融资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恶意串通欺诈投资人;

(2)投后管理人可以与融资人或融资项目进行交易,但应对平台披露。

若投后管理人违反上述禁止义务,对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该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款,及其直接或间接损失,以及维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5条 平台的权利及义务

5.1 平台的权利

(1)平台有权制定并修改相关平台规则;

(2)平台有权根据《参与人规则》对参与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及认证;

(3)平台有权根据《投资规则》规范各参与方的投融资行为;

(5)平台有权根据《投资人付费规则》、《融资服务协议》等向各参与人收取居间费用;

(6)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平台规则的修改而获得的权利。

5.2 平台的义务

1)维护互联网金融平台投融资行为所需技术的运行;

2)平台应当负责对交易基础法律文件进行保管,保管期限不得短于融资成功后10年;

3)平台应当协助各方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及商事文件。


第6条 平台声明

6.1 根据本规则,平台作为居间人仅对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不会参与融资项目的定价及投融资交易过程,全部交易均为各参与人之间平等自愿达成,同时,平台不会对融资项目或融资人开展尽职调查或针对融资项目或融资人的投资价值等作出明示或暗示的说明及判定。

6.2 平台上所有的投融资行为,若无明确说明,均不视为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6.3本规则对融资项目参与人持续有效,任何参与人经平台同意可以将其在本投融资活动中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利义务进行转让,本规则对受让参与人自动生效。

6.4 平台参与人有义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承担相关税费。

6.5本规则自在平台上公示起即生效,本规则若有更新,公示后即生效。 本规则与最终交易法律文件约定不一致的,以最终各参与人签署的法律文件为准。

6.6本规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约束。在本规则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与本规则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尽量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若各方于三十日内协商不能解决或任意一方不同意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