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人认证规则

201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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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财宝私募投融资平台

参与人认证规则


“中财宝”为亚投集团旗下私募投融资平台(简称“平台”,网址zcb1949.cn),本《参与人认证规则》(简称“本规则”)是平台注册用户与平台的运营及管理者中财园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平台公司”)之间就互联网投融资信息服务等相关事宜所订立的协议,本规则一经在平台上公示即对本平台注册用户具有法律约束力,本规则的内容与《用户注册协议》之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请用户务必在接受本平台服务前,仔细阅读本规则,并明确理解其中重点加粗加黑部分。用户同意,平台公司有权随时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单方面的变更,并以公告的方式予以告知,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或提前取得用户任何形式的同意或认可;若用户在本规则内容公告变更后继续使用360淘金平台服务的,表示用户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内容继续接受本服务;若用户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您应停止使用本服务,并按照平台公司及平台规则办理注销手续。


第1条 概述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60淘金私募投融资平台只向特定主体提供相关服务,所有在平台上发生的私募投融资事件的参与人均应当是平台的实名投资人用户,同时经过平台的“参与人认证”。

1.2 本平台主要针对的是非上市企业的私募融资,具有极高的风险性,参与人在接受服务前务必仔细阅读并理解《风险提示函》的所有内容。

1.3 本平台的参与人主要包括如下类型:

1.3.1 合格投资人:是指中财宝的注册用户,具有投资意愿,符合本规则中对合格投人的要求,并经过平台合格投资人认证的单位或个人;

1.3.2 融资人:是指中财宝的注册用户,具有融资意愿,能够提供符合本规则的投资项目,并经过平台审查通过的单位或个人;融资人可以是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创始人或股东 及其他实际控制人等;

1.3.3 推荐人:是指中财宝的注册用户,具有丰富的投融资管理经验或服务经验,愿意接受投融资双方的委托,为投融资双方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1.3.4 其他参与人:是指中财宝的注册用户,愿意接受《用户注册协议》的约定,参与平台各类投融资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投后管理人等。


第2条 合格投资人

2.1合格投资人认证

2.1.1 投资人应按照平台的合格投资人认证流程,向平台提交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认证信息;

2.1.2 申请合格投资人认证的用户必须为平台注册用户,即已点击确认接受《用户注册协议》并详细阅读《风险提示书》;

2.1.3 未通过合格投资人认证,不得在平台上浏览融资项目的融资信息,不享有《用户注册协议》中的任何投融资服务;

2.1.4 平台有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投资人进行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核实。

2.2 合格投资人认证标准

2.2.1 申请认证的用户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合格投资人的规定的条件。申请认证的用户有义务向平台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其符合合格投资人的法律要求。只有通过平台合格投资人身份认证的投资人,才能对平台上的融资项目进行投资。

2.2.2自然人合格投资人需要承诺其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 万元人民币;

2)金融资产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本条所指的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3) 具有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士。

2.2.3单位合格投资人需要承诺其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平台要求;

2)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要求设立或备案的投资计划。

3)本规则所指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

2.3 申请合格投资人认证的投资者:

1)按照平台及平台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财产、收入证明等信息;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2)已经详细了解私募投资的高风险性,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3)其投资行为获得了充分及完整的授权,能够独立签署全部投融资相关的法律文件。

2.4 投资人承诺

2.4.1 投资人承诺并保证其提供的所有资料或发布的所有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符合中国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规则,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及时对已提供的资料或发布的信息进行更新、维护和管理。

2.4.2 投资人承诺并保证依据自身判断对融资项目做出独立的投资决定、审慎发出投资意向;投资人承诺其所发出的投资意向为其真实的、不可撤销的意思表示,保证依据其发出的投资意向履行合同义务。投资人保证依法、依约完成其通过使用平台提供的服务而达成的各项交易。

2.4.3 投资人承诺并保证其已充分了解并知晓投资项目的风险(具体风险参见《风险提示书》),其将合理评估自身的投资认知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理性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和投资项目,且该投资行为造成的后果和风险由其自行承担。

2.4.4 投资人承诺并保证若其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而给平台或平台公司造成损失的,投资人同意对平台或平台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3条 融资人

3.1融资人及融资项目信息提交:

3.1.1融资人需提交如下身份信息:

1)个人融资人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人姓名、公民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联系方式、学历证明(可选)、工作履历证明(可选)等;

2)单位融资人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融资人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意在中财宝平台进行融资的股东会决议、授权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3)平台有权对融资人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公民征信调查或企业征信调查;

4)融资人应当按照3.1.2提交融资项目信息。

3.1.2 融资人应当有明确的融资需求并提交如下融资项目信息;

1)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企业法人信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高管名册、核心雇员名单、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本项发起设立融资项目的发起人无须提交);

2)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项目信息,所属行业及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描述、核心竞争力、核心技术描述及知识产权、商业计划书,估值(若有)及融资需求、投资者席位数和投资条款等;

3)平台要求融资人提供的与融资项目相关的其他信息;

4)平台有权对向第三方对融资项目进行企业征信调查;

5) 融资人应与平台签订《私募融资服务协议》。

3.2 融资人应承担如下法定及约定义务:

融资人承诺并保证其提供或发布的所有信息是真实的、合法的、准确的、完整的和及时的,符合中国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和平台规则的有关要求,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及时对前述信息进行更新、维护、管理等如下:

1)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融资项目信息,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

2)充分披露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信息;

3)保证募集资金符合项目融资计划投向;

4)选择并承诺接受平台规则规定的交易模式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未经平台书面同意不得修改其中条款;

5)及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及时召开股东会

6)接受平台及/或推荐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进行充分尽职调查;

7)接受平台或平台委托的第三方进行投后管理,并按照平台规则进行信息披露;

8)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融资人违反上述法定及约定义务,平台有权要求融资人纠正其违法行为进行解释说明或提供补充材料。平台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履行《私募融资服务协议》规定的义务,并保留向融资人或其全体发起人追究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3.3融资人禁止行为

1)发布虚假信息募集资金或欺诈投资人;

2)未经平台允许,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融资服务方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或在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3)融资人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人或融资人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或违法平台规则的其他行为。

3.4 融资人承诺

1)融资人承诺并保证其提供的所有资料或发布的所有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符合中国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规则,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及时对已提供的资料或发布的信息进行更新、维护和管理;

2)融资人承诺将向投资人出具投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融资项目股权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及股东身份证明等权属凭证或其他收益权凭证;

3)融资人承诺将根据《信息披露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平台原则上不对投融资双方的合作进行干预。但是,若平台认为融资人的行为违反了本规则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接到投资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平台有权利对融资人进行监督及质询。融资人应承诺接受平台监督及质询,并应保证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平台提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进行回答或解释;

4)若根据《投资规则》融资项目上线募集后,即视为发出不可撤销的融资要约,融资人未经平台同意不得对包括但不限于线上展示的融资项目信息以及全部交割协议(包括线下协议)进行修改,同时,未经平台许可,不得撤销或终止募集,违反本条款,融资人将向平台及认购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3.5 融资人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擅自改变已经向投资人承诺的资金用途(但通过法定程序变更资金用途的情形除外),不得在接受平台服务的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服务机构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不得在融资后将应披露信息优先于平台向外界披露,并承诺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非公开融资的相关监管规定。


第4条 推荐人

4.1 推荐人资格认人

1)推荐人应当为在某个领域具有投资记录的单位或个人,能够独立完成融资项目的估值、尽职调查以及核心法律条款的谈判等与投融资相关的全部经验;

2)推荐人可以信誉良好的风险投资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专业投资经理、财务顾问(FA)、有独立成功创业经验的企业家等具有资产管理能力及投后管理能力主体;

3)推荐人有权在平台上参与多个项目,但不得违反《自主定价融资规则》中对推荐人许可补偿金额的规定;

4)平台将公布并不时更新《合格投资机构名录》,该名录将与权威机构对投资行业的排名相关,根据相关平台规则,推荐人应当为名录中的机构或在名录中的机构任职。

4.2 推荐人资质审查

4.2.1 推荐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

1) 单位推荐人应当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参与本项目的投资经营身份证明及任职证明,并提交其相关金融牌照的文件或协会备案资料,例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或者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运营机构等;

2) 个人推荐人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与自主定价融资交易的,需要提交个人收入证明(上一年度工资及纳税证明)及相关资产证明文件;

3)推荐人通过平台进行项目管理应取得的全部授权文件。

4.2.2 推荐人应当具有投资管理能力,并证明如下:

1)推荐人应当在某个领域有丰富的经验,独立的判断力,丰富的行业资源和影响力,很强的风险承受能力等;

2)推荐人应当至少提供三个其成功过往投资项目的证明,其中至少有一个项目为推荐人独立完成;

3)推荐人自身未出现任何严重负债或经营恶化的情形;

4)推荐人与融资人或融资项目不存在任何法律上规定的关联关系,若出现此类情形,推荐人需在平台上向全部投资人公示。

4.2.3 推荐人需要列举其曾经主要参与的融资项目的名称。

4.2.4推荐人承诺并保证其提供的所有资料或发布的所有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符合中国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规则,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及时对已提供的资料或发布的信息进行更新、维护和管理。

第5条 其他

5.1其他参与人应当根据投资人与其签订的协议,履行各方权利义务。

5.2平台对参与人进行形式上的认证,平台不进行并无能力进行绝对真实性审核;无法确保参与人在平台上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时性或有效性;不对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投资人交易的达成等事项作任何性质的担保或保证;平台不对投资人的投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除另有特殊说明外,平台或平台不以口头、书面或其他任何形式为投资人提供意见或信息。

5.3本规则自在平台上公示起即生效,本规则的若有更新,在公示后即生效。

5.4 本规则对融资项目参与人持续有效,任何参与人经平台同意可以将其在本投融资活动中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利义务进行转让,本规则对受让参与人自动生效。

5.4本规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约束。在本规则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与本规则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尽量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若各方于三十日内协商不能解决或任意一方不同意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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